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91号  发表时间:2004/9/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你们。对企业申请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如符合条件,请你们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按“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免、抵”税。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加工出口专用 钢铁 企业 转发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6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郑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