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成都方舟金属栅栏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2004)182号  发表时间:2004/8/23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成都方舟金属栅栏有限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成国税发[2004]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4年5月,成都方舟金属栅栏有限公司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例均达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81号)规定标准,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6月起 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免)税。
此复。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成都 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印发
校对:退税处 郑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