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971号  发表时间:2004/8/17  有效性: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在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硝化反应、重氮化反应、锂化反应等有机化学反应,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对其2004年度后投入使用的生产性设备,按6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