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4)244号  发表时间:2004/8/12  有效性:有效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登记分局、契税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22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3日前书面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