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4)160号  发表时间:2004/8/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局检查的存在下列情况的案件:
(一) 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的过程及结果存有异议;
(二) 主管税务机关对稽查查结案件存有异议;
(三)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
(四) 在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稽查执法行为严重违
法,已经给纳税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
(五) 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查的。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名单按下列方式确定,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第一稽查局具体实施。
(一) 纳税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第一稽查局;
(二) 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直接向第一稽查局提出复查建议;
(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建议;
(四) 在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需复查的,由抽查组向第一稽查局提出复查建议。
第四条 案件复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的原则,确保复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五条 案件复查采取案头审计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在案件复查过程中,案件原查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案卷材料。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束,应根据复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税务处理决定:
(一) 对未结案件的复查,按复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二) 对已结案件的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成原查办单位改正的复查处理决定。
第八条 复查发现案件原查办单位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复查结束后,复查单位应制作《案件复查报告》,向市局报告复查案件的过程及处理结果,市局将案件复查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条 《案件复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原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 文书是否齐全,制作是否完整、规范;
(三) 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 取证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
(五) 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是否严格;
(六) 涉及听证、复议、诉讼以及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 复查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成地税发[2000]2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