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350号  发表时间:2004/8/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关于“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它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减免说明,税务机关应对其减免情况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二、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