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926号  发表时间:2004/7/30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申请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株式会社帕卡康浦来旬为履行与广州骏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合同编号:03JPCAY37NVHJA0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