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4)173号  发表时间:2004/7/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乱收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我省国税系统法定的收费项目:
1、税务登记证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执行。
2、普通发票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5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3]163号)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执行。
请各地国税机关将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方法按四川省物价局要求办理。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收费 公示 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