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4)069号  发表时间:2004/7/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4]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税部门的有26项,其中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项目24项、属省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各级地税机关要讲政治、讲大局,提高对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国务院和省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不得再审批。各级地税局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二、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