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4)187号  发表时间:2004/7/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接省局法规处《关于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更正通知》(川国税法函[2004]14号),现对省局近日下发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62号)中出现错误,做如下更正:(1)、第14页第15行“《增值税购购簿》”应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2)、第15页第21行“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改为“商贸企业上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3)、第17页第8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情况报告》”应改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情况报告》”。(注:均在印文中改正)

二、为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指南》),两个文件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是总局和省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文件,也是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务必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通知》和《指南》的重要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传达、使有关执法人员熟知和掌握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过错责任。

四、各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总局、省局的要求,对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得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五、我市国税系统将统一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市局不统一制作,各区(市)县国税局可按照内沿直径3.9cm,外沿直径4.1cm的规格制作(式样附后)。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监督和管理。

六、市局不统一印制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各单位可自行印制使用。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的经费,市局将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予以保证。

七、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同时,行政机关要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做好检查资料归档和公示工作。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取消和下发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完善事后监督。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总局已陆续推出一系列对取消的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办法,各单位除了要认真落实好总局的各项后续措施外,还要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

九、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待省局明确后,市局将做进一步部署。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在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截止11月份受理的行政许可件数、做出准予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的件数等)、经验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市局将以此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