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4)280号  发表时间:2004/7/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总局文件要求,我省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
二、“货运发票”分自开和代开两种,在总局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填开,手工填开无效。
三、按总局文件规定,“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按季上报用票计划,省局按各市、州所报数量印制发放。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货运发票领购、发放、填开、保管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定期向省局报送报表。(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五、各市、州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货运发票”工本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工本费收费标准,并按照“两费”规定逐级上划省局,由省局与印刷厂结算。
六、各市、州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制定“货运发票”代开票专用章的规格制作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新版“货运发票”启用后,原章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