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869号  发表时间:2004/7/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
(见纸制文件)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税务 车辆 计税价格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6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