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43号  发表时间:1993/7/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对纳税人开展一次深入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增强纳税人依法输税务登记的意识,从而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 所有纳税人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 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 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时间 为保证在第四季度全面开展换证工作,各地应在9月底前完成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发放工作。具体换证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个别地区在年底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处长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3月份。 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申请换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严处理。要通过换证, 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应建立税源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于1994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换证工作总结及换证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