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  发表时间:1993/1/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轻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一九八七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一九九二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于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内减征增值税。 1、以下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食器、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温度计、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 (3)搪瓷制品(指口杯、面盆)。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减征30%。 5、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注射器、体温计减按14%的税率征税。 三、猪皮革恢复征税,一九九三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80%。 四、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