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行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还款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060号  发表时间:1993/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能源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联合下达了《关于下达煤炭行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第一批贴息贷款项目审查计划的通知》(能源煤〔1992〕1218号)。提出对煤炭行业因转换经营机制,减人提效,国家特安排20亿元贴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用于煤炭行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现对煤炭行业使用这20亿元启动资金贷款的还款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炭行业使用启动资金贷款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还贷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煤炭行业使用启动资金贷款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所得税有关还贷的税收政策执行。少数集体企业按此规定还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在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中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三、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安排的启动资金贷款时,须将有关文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上述政策,限于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减人提效,用国家特批的20亿元启动资金贷款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企业还款时执行。其他专项借款,不得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