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124号  发表时间:1993/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同时税务机关和各国库代理银行还要认真做好年末税款入库的对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今年税款入库工作正常进行。如果发现上述人为抬高收入基数的违纪情况,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