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232号 发表时间:1992/10/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业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通过所属商业单位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其他企业零售,或者到外县(市)零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在内。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