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油田自营施工单位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097号  发表时间:1992/4/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652号文关于对油田自营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业已期满。据反映,因油田勘探、钻井成本上升,原油产量自然递减速度加快等因素影响,目前石油工业资金短缺的矛盾仍然突出,亏损额日益增加,为扶持石油工业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业(系指地下管网)取得的收入在1992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对石油系统内部施工单位承建油田勘探工程(物化探、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测井、录井)取得的收入,在1992年底以前,也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