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发行(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094号  发表时间:1992/4/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92)第048号《关于推销兑付国家债券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询问:名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的企业债券所得手续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除国家债券之外的其他各种债券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