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093号  发表时间:1992/4/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确,发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亨受税收优惠的待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员人比列=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00%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亨受减免税期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犄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五、《通知》第四条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100%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享受超过35%税负部分应征税款的减半征收金额=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35%))/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劳动部、能源部、铁道部、冶金部、地质矿产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核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