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081号  发表时间:1992/3/1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一九九二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三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值税。 3、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玻璃纤维原料球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