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187号  发表时间:1991/11/2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今年以来,信用社由于利率调整和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等原因,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生困难,而且使农村信用社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要求在税收、财务上给予照顾。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协商同意,现就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社因受灾纳税确有困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贷款呆帐损失处理和提取呆帐准备金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0〕257号印发的《农业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是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及时而稳妥地处理贷款呆帐损失。 没有按规定处理和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信用社,在1991年度暂停提取呆帐准备金,但对部分灾区信用社可由农行分行商同级税务局同意,继续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三、关于计提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问题 农村信艇社半年以下(含半年)的定期储蓄存款不再计提应付未付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时,计提利率应打一定的折扣,具体扣扣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行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计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 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一年度暂不提取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农村信用社一九九0年底以前提取的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今年暂不处理。 五、关于今年灾区信用社危房修建费问题 信用社对营业用房进行修理的,凡符合规定的修理费用可列入成本;信用社营业用户被冲毁、或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其重建费用应首先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解决,公积金和折旧基金不足的部分,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列入成本。对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今年可一次支出,分两年摊销。 六、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用列支问题 为加强信用在钞币运送中的资金和人员安全,对确有需要,并经农行分行批准并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在安全设施费中列支。运销连购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另行下达。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