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117号  发表时间:1991/7/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1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繁荣民族地区经济,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对民族贸易县的县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区)税务局提出,报省(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省(区)、地(州、盟)民贸公司、现有的民族用品商店,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地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