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044号  发表时间:1991/2/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类有价证券上市流通。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银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