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038号  发表时间:1991/2/1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不断涨价,部分纺织产品生产较为困难。在这期间,纺织产品的销售价格虽也作了调整,但受市场疲软的影响不能完全到位。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努力发展生产和增加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对下列纺织产品给予暂时性减税照顾: 一、在一九九一年内,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在一九九一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的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三、在一九九二年内,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生产地毯所用的秘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按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