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188号  发表时间:1990/10/2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暂免征收产品税;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在199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