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185号  发表时间:1990/10/24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各级劳动部门均成立了社会保险机构,这些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并从征集的两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事业支出,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年终节余较多。对社会保险机构征集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节余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对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集的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按财政部规定,在当年提取和报销,年终节余要冲回。对对管理费年终节余返回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不征收所得税;对管理费年终结余没有返回、滚存使用的,应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地征收所得税。 抄送: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