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069号  发表时间:1990/6/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对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作如下减征照顾: 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报: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文联及所属各协会、中国作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