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几类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040号  发表时间:1990/3/3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去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精神,各地对公司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搞好对公司清理整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的原则,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几类公司征免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和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取消免税三年的优惠照顾,从1990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所得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国字第042号文,(85)财税国字第045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4号文关于免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新办的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公司,取消免税三年的优惠照顾,从1990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所得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国字第019号同时废止。 三、对已实行企业化和自收自支管理的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从1990年起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187号关于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对一至三条所述公司,如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一年内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五、国营对外承包公司、中科院系统的新技术开发公司和种子公司的所得税征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