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化肥、农用塑料薄膜、农药产品在一九九○年内继续免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003号  发表时间:1990/1/1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抓好今冬明春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收购的通知》精神,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年内生产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2、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年内生产的敌百虫原粉,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乳油、甲胺磷、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脒、乙酰甲胺磷,除草醚等十四种农药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 3、对工业企业在一九九○年内生产的农用塑料薄膜继续免征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化工部、轻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