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442号  发表时间:2005/5/16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9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