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738号)
文号:国税函(2004)738号  发表时间:2004/6/7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日触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12月与日触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1.2亿日元,期限为2004年2月到2011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