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19号)
文号:国税函(2004)619号  发表时间:2004/5/20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从无锡联美兰达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8月8日与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8亿日元,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年利率为0.75%。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再按相同条件转贷至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向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间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