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96号  发表时间:2003/5/1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