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97号  发表时间:2003/5/1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