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202号  发表时间:1998/4/15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2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