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612号  发表时间:1996/10/29  有效性:有效
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