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5)586号  发表时间:1995/11/8  有效性: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