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5)169号  发表时间:1995/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