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607号  发表时间:1994/11/12  有效性: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得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哈尔滨、长春、沈阳、广州、成都、西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