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4)220号  发表时间:1994/10/1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