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防伪专用品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398号  发表时间:1994/7/8  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税务局: 你局渝税明电(1994)23号《关于请明确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根据国税发[1991]1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3]1l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的主要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底纹版、发票防伪专用纸及其他特定用于发票防的的物品。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印制时也采用了防伪措施,具有一定的防伪作用,但不属于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既是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也是伪造印章行为,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