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388号  发表时间:1994/7/6  有效性: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