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4)383号  发表时间:1994/7/4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近接你局询问,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