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865号  发表时间:1992/5/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在1991年底前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房地产业的经营情况,我局决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2年6月30日前继续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2年7月1日起恢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