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626号  发表时间:1992/4/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发[1992]012号文件规定,对用自产矿冶炼的粗铜产品给予减税照顾,其减税规定一九九一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该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前对该产品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