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2)593号  发表时间:1992/4/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1990年国家调整纺织产品价格后,纺织复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难以到位,行业生产仍较困难。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二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