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1404号  发表时间:1991/11/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给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