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1)636号  发表时间:1991/5/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16号《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要求,现就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一次性削价处理库存积压商品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处理削价商品的范围和总金额,分别按商业部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的指标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更市供销合作社下达给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处理商品的大类目录和金额,要 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以利监督执行。 二、这次统一处理的库存商品,只限于供销合作社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各地税务机关要协同供销社企业按照国家核定的削价商品的品种范围和金额指标及规定的削价幅度,认真落实这次统一削价处理库存商品工作。各供销社批发企业削价损失的金额,可由各级供销社商同级税务机关核定。 三、各供销社批发企业削价商品的实际销售价低于原购进价的差额,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列作削价损失,由企业计入“待处理损失”挂账。这笔挂帐占用的贷款,企业可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支付利息,计入费用。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对实际出售削价商品收回的货款,按规定归还银行贷款。对这部分归还的贷款,企业可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流通费用,用冲销这次专项处理商品的削价损失。对冲销损失后的结余部分或不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征所得税。 四、供销社零售企业处理库存有问题商品,仍按随销售随进损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