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1)034号  发表时间:1991/1/8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0〕690号《关于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的,仍应按财政部《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79号〕的规定执行,即: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汇回原地缴税的,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地征收所得税。如有偷税、漏税或欠税行为的,应按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联营企业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对其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营企业所在地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分得利润一方缴税的征收管理。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在其分配利润时,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分得利润通知单”,通知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督促分得利润一方按期缴税。 二、除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文第二条(三)款规定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为了防止逃税避税,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按规定汇回原地完税的,经查实后,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入库。同时,开具“完税证明通知单”寄送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资方税务机关据此不再征收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就地征收的所得税款,按照我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第七、八条规定和联营企业工商登记所确定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分得利润通知单 完税证明通知单